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汝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虽明确约定周*1由其父周**抚养,抚养费自理,但因周*1身患dmd基因第45一47外显子缺失型杜氏肌营养不良症,周**为给周*1治疗疾病支出了较大费用,且该病治愈困难。梁**作为周*1的母亲,虽然已与周**离婚,周*1由其父亲周**抚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