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农历2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找人共同给被告提供建房劳务,当时约定劳务费为:主房220元每平方米、厢房3000元一间**楼梯1000元。谈好后,原告找来铁虎、铁小卿、上**、上**、上**、上**、任**、上**、王*立等为被告建房提供劳务。2016年夏,被告的房屋建好,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劳务费为654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下余25400元没有支付。经过一年多的讨要无果。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崔**辩称,原告承包被告的建房业务...(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