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罗*某所有的蒙m******号小型普通客车帮助罗*某载乘工人,由东向西行驶至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环城东路十字路口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那**所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17日,经依法鉴定,那**死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重度颅脑损伤(颅底骨折)从而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特征。2014年7月4日,额济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禄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那**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禄某某赔偿被害方22000元,罗*某赔偿被害方10000元。
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在涉案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被害方赔付了11200...(本文书还有1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