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素花与被告张**、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位素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素花的委托的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素花诉称,2007年12月5日,原郸城县工业供销公司所有的368平方米国有土地,经郸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易众拍卖行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我以十万元的最高价格竞拍成功。2008年1月18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郸执字第13054-****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2013年4月24日,郸城县人民政府为我颁发了郸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该宗土地使用权...(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