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苏*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支行(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汽车公司)、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苏*就申请执行人对贺**(2013)第xxx号国有土地作用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石嘴山银行贺*支行与宏远汽车公司、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石嘴山银行贺*支行与宏远汽车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宏远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石嘴山银行贺*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