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杭**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迁西县山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贠忠、杭**、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迁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达成了(2014)迁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一、贠忠分两次返还迁西县山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二、杭**、李**、李**对贠忠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李**、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贠忠追偿。”2014年12月25日,迁西县山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迁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迁西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杭**名下存款212099元,李**名下存款8202.5元。...(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