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丁**、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8万元自2017年5月17日起算至款清之日,3万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底,被告丁**因二手车买卖与原告相*。2017年5月17日、6月29日被告丁**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和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2017年7月5日被告丁**与原告补签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2日。期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