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诉被上诉人五常市人民政府(下称五常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及委托代理人王**、闫**,被上诉人五常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赵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在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前进街)184-186号原有商服用房一处,2003年该地域实施拆迁。2003年6月17日,五常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拆迁人(甲方),曾**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非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对曾**房屋中167.41平方米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书最后,五常市建设局在“甲方”处盖章,哈尔滨常信贸易中心(负责人为曾**)在“乙方”处盖章。当月22日,五常市华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哈尔滨常信贸易中心(乙方)签订《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明确...(本文书还有2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