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罗**因与被上诉人肖*及原审第三人鲁**、鲁*、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罗**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肖*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肖*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关键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鲁**和罗**在2011年3月8日汇给鲁**60万元不能包括肖*的投资款30万元,肖*转给鲁**、罗**的30万元与重庆钢管项目不具有关联系,认定事实错误。肖*在2011年3月6日支付30万元给鲁**和罗**,当天并未出具收条,鲁**和罗**是在2011年3月8日将肖*的投资款30万元和鲁*的投资款30万元一起支付给鲁**后,才通知肖*并在当日出具收条给肖*,收条和转款都是在同一天,实际上在鲁**和罗**出具收条的时候肖*已经知道其入股金已经投到重庆钢管项目,且鲁**也在一审当庭认可2011年3月8日转账的60万元时鲁**和罗**已经告诉他其中30万元是肖*的入股金。2、一审认为肖*无法认定为重庆...(本文书还有4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