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曾**、被告光大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谭**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其他财物损失费等经济损失73659.11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1时30分,被告曾**驾驶湘a76a**号小型轿车沿村道由古城往兆托村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石潭镇兆托村车湾...(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