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李**、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李**、力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李**偿还借款本息205499.36元(本金174152.00元及利息31347.36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力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6日,李**以生意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张*借款20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2%,张*当日网银转账于李**。次日有张*与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李**出具借条一份,后李**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30日。协议约定每3个月时段为付息期限日结算,至2...(本文书还有3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