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个审理重点,上诉人认为,根据相关新闻报道,火车站片区改造用于商业办公和物流,可见该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必须履行一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程序,上诉人没有见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不能认为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被上诉人提交的统计表、征求意见表证明大多数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被上诉人未组织听证,违反征收程序的规定;补偿标准没有公示,确定的标准只是被上诉人借用评估机构的名义而作出的一种规定,而且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机构选择了不同标准进行评估。被上诉人认为,此次被征收房屋属于旧房、危*,上诉人对此是明知的,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上诉人提出涉案土地有部分集体土地,对该主张上诉人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关于评估价格,被上诉人的证据16及证据30中的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的公示和关于火车站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评估平均市场单价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类似的商品房平均市场单价的公示均证实被上诉人依照法...(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