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电力公司)与被告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曲靖公司)、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东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煤化工集团)、第三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租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国投电力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东源曲靖公司向原告偿还原告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兴业租赁公司偿付的cibfl-2013-069-hz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款项共计122996830.41元,并按下列规则向原告计付利息:(1)计算期间为原告代偿各笔债务之日起至原告实际收回各笔代偿款项之日;(2)计算基数为原告待追偿金额(如有变动分段计算);(3)适用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针对截至2018年7月25日原告未获清偿之代偿款项而言,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之利息金额为9757833.77元,...(本文书还有3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