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富基金)与被告李**、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然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富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李**及被告中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富基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可对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丽***小区**号楼**单元**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执行;2.案件受理费由李**、中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黑高商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查封案涉房屋,并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黑高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之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执异7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长富基金已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且登记时间在先,其享有的债权具有优先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辩称:李**在抵押前就已经签订认购书,是从林洪飞处抵账...(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