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恒丰银行)与被告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恒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风华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3.5亿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风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北京恒丰银行与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量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汇票质押合同》,北京恒丰银行取得了金能量公司质押的总金额为3.5亿元的19张商业承兑汇票该19张汇票记载付款人、承兑人为风华公司,收款人为金能量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日,承兑日期为2015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日其背书处均加盖了金能量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并载有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处填写北京恒丰银行上述汇票到期后,风华...(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