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上诉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原告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着真实存在的借贷关系,且有借条以及相应的刷卡记录,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借用上诉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并未按时偿还,上诉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被上诉人借用其信用卡使用期间刷卡的银行记录流水,以资证明被上诉人不但长期使用上诉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更能说明被上诉人无力偿还借款恶意拖欠该借款,导致上诉人及其家属上门索要涉案款项,并向永宁县城关派出所报警,后又转到永宁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同意偿还上诉人涉案借款,并承诺由其按时偿还上诉人信用卡内款项,实际上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承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有借据又有被上诉人实际使用该借款的真实银行流水记录,由此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拥有不可...(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