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芮**、芮**与被告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投公司”)、淮南财富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7)皖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芮**、芮**工程款58476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二、被告淮南财富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芮**、芮**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58476.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三、驳回原告芮**、芮**对被告陈*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芮**、芮**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华纳公司、葛洲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皖04民终****号民事裁定,以漏列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