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包道格图、李**、于**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第三人李**于2009年11月23日书面约定,第三人李**将三等地和四等地共计5亩,转包给原告李**,期限到2026年,承包费6000元。原告李**自2010年实际耕种收益。2011年1月18日第三人李**又将村西南9亩地转包给原告李**,期限为10年,承包费9500元。2013年10月1日,第三人李**转包给被告包道格图24亩土地中包括转包给原告李**承包的14亩土地,于*被告包道格图在2014年4月耕种了第三人李**转包给原告李**的三等地和四等地共5亩。2014年4月26日,被告包道格图又将原告李**耕种的村西南9亩地翻种后,经某公安派出所调解未果。在审理当中,经原告李**申请,该院委托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对双方争议土地收益价格鉴定结论为每亩...(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