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武陵区东方希腊神话酒店(以下简称希腊神话酒店)与被告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0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腊神话酒店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腊神话酒店诉称:被告系原告保洁员,月工资为1300元,被告自2012年进入原告单位工作,至2013年底均表现良好,但自2014年起不知是何原因,被告不仅煽动其他员工辞职,而且在工作时间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为此上级主管曾批评过她,并严肃指出不想干了可以走人。为此被告按原告规章制度,向原告分管负责人进行了申诉,相关负责人可以明确表态可以继续上班,但被告并未继续再上班,此后并以原告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