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5日林**向康**借款30,000元,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有林**出具的借条为证。但经康**多次催讨,林**至今未还款。
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