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狮市自然门学校与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狮市自然门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狮劳仲【2018】197号,石狮市自然门学校无须向刘**支付赔偿金1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刘**于2018年10月29日受雇于石狮市自然门学校,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2017年12月29日刘**在未告知和提前通知石狮市自然门学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学校,事后石狮市自然门学校多次通知刘**前来学校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但刘**均置之不理。石狮市自然门学校认为,在任...(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