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女,198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车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聚龙公司投资建设的涉案车位没有占用道路,也没有占用公共场地,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车位应属聚龙公司所有,原判认定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错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凤山豪庭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并非是对车位的转让,而是有偿使用的约定;原判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事实不符。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该车位...(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