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诉被告汪*、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汪*、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9月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00000元,期限一年,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且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按约给付了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整,利息20000元,逾期还款罚息31750元(31750元=100000元×0.0005元/天×635天,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6年6月18日止共计635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主张利息20000元的诉请。
被告汪*、于*共同辩称,被告于*原来在弘扬装饰公司上班,借钱的人是郑*,当时两被告借钱给郑*,利息2分。闻*知道以后,两被告问原告...(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