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44号民事判决,并改判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二审法院据以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本案中,二审法院遗漏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由被申请人耿*承担的举证责任,即未要求耿*就借款未实际发生的口头抗辩作出合理说明,无视申请人基于双方均认可的借条以及之后形成的还款证据(790万还款凭证)用以证实出借事实实际发生的客观证据,认定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申请...(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