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建邺区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汤**,被告建邺区房产局的出庭负责人陆**,委托代理人孙**、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1993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所属公房的承租人李*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李*庭承租***小区拓园**号**幢**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公房),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26000元整后搬入居住,并一直支付房屋租金、水电气费等。2005年10月原告将户口迁入该房。2015年12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变更为涉案房屋公房承租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