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翟**,第三人王**、湖北丽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涛公司)、湖北圣荷泰殿足浴养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荷泰殿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第三人王**、第三人丽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圣荷泰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判决陈**不用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追加陈**为(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裁定陈**在40万元范围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陈**认为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陈**已经履行了对圣荷泰殿公司的出资。圣荷泰殿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本文书还有4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