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医药集团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清,将二被告混淆,二被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此案中被告依据独立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二被告不具有法定的关联性,不存在连带关系,原告系向被告医药集团供货,应由被告医药集团承担给付货款责任。
被告医药责任公司辩称,二被告系经过工商机关核准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各自有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医药责任公司没有丧失独立人格,原告要求被告医药责任公司对被告医药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医药责任公司的诉请。
综合全案证据、庭审以及相关系列案件已查明的案件实事,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方式为批发,原告长期向被告医药集团公司供应药品。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医药集团公司经核对确认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医药集团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3429.40元。
另查...(本文书还有2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