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刘**、程**、马**、禹**、天津志明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刘**、程**、天津志明达钢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马**、禹**、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称,被告刘**、程**、马**、禹**与多名案外人组成联保体于2013年9月11日,向原告申请借款共计1150万元。其中被告刘**、程**为联保体成员1,授信额度为300万元;被告马**、禹**为联保体成员3,授信额度为3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刘**、程**、马**、禹**及其他案外人共同签订了《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013年9月,原告应被告刘**、马**申请,在其授信额度内分别要求借款300万...(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