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男,汉族,1954年4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刘**、张**因与被申请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张**申请再审称,涉案欠条是刘**受于**非法拘禁的情形下签订的,属于非法债务,事实上该债务并不存在。2016年7月28日,于**及其儿子等人在××县与刘**见面后,强行将刘**带到天义万兴宾馆,对其进行威胁恐吓。2016年7月29日上午,于**儿子书写好10万元虚假欠条后,逼迫刘**签字,并需提供担保人。刘**无奈找张**提供担保,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因于**提交的欠据是非法拘禁得来的,一、二审判决采信该份证据错误...(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