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鲁山县人民文**(以下简称“文**”)、鲁山县文**(以下简称“文**”)、鲁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社局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退休金157146.06元;2、判令被告文**、文**、社保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2年3月参加工作,退休之前系被告鲁山县文**...(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