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忠泉公司、吴**立即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水电费9074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二、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约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忠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2005年5月28日,方**(乙方)与建发公司(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中山市××工业区工业用地20767.209平方米折合31.151亩,转让给乙方用于工业开发办厂使用。建发公司称该地块系属其名下,中山市南朗镇政府委托其开发,其于2005年12月19日出具证明称,上述地块厂房正在兴建中,国有土地权证正在办理中。2006年10月10日,方**申请南朗镇××工业园临时厂房工程报建工程,中山市南朗镇规划管理所(以下简称南朗规划所)于2006年11月9日出具审查意见称,方案符合有关规划要求。本意见书自核发日起一年内有效。
2012年5月31日,方**(甲方)与忠泉公司(乙方)签订租约,约定甲方将座落于××镇××工业区××工业园建筑面积546㎡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作工业用途,租赁期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5733元,乙方每月于3日或之前缴交租金。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租约期限届满之日自动失效。租赁期满后,忠泉公司继续承租涉案厂房,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方**委托案外人徐某向忠泉公司收取租金、水电费等。方**提供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租结算表主张忠泉公司尚欠其2016年7月至11月份租金及水电费90742元,结算表均载明当月厂租包括6279元、租赁税755.85元、地租340元、宿*180元合计7554.85元,滞纳金注明包括超月欠租、上月欠租,合计金额包括厂/地租、宿*、租赁、滞纳金、固定分摊、上月厂电费、上月...(本文书还有7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