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尧顺天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顺天正公司)与被告宝丰县电力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宾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电力宾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豫0423民初276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电力宾馆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电力宾馆公司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豫04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电力宾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顺天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电力宾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均到庭参...(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