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鹏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评估费10618元、汽车施救费6900元、送车费1400元、车辆损失212375元,共计231293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承保胡飞驾驶的皖n×××××车损险限额27万元,不计免赔,本期事故非单方事故,原告损失应先由皖n×××××、冀g×××××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财产无责赔付限额予以赔偿100元,原告应提供皖n×××××的保险单确认未投保车损险,其与主车系一体,否则原告的损失应由主挂车按照二者的车损险比例予以赔付;原告诉请的评估费因我方申请重新评估,其评估报告未被采纳,诉请的评估费...(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