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1月4日21时45分,左军益驾驶登记在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是原告汪**),沿李*路行驶至李*路**号公里200米处时,与王*金驾驶的皖n×××××号轻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四中队作出第34042*****700754号事故认定书,左军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皖n××...(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