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金**、食全舌美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食全舌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围墙维修损失人民币(下同)85,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赔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金**驾驶牌号为沪azxx**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长丰村三队**号门口因碰撞原告房屋的围墙导致围墙损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金**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估损,并出具...(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