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常州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月26日21时40分,王*生驾驶李**所有的苏d×××××小型轿车沿六安市佛子岭路由东向西行使至赤壁路岔路口右转时,撞上路边隔离柱,导致苏d×××××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人财保常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6755元、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500元,合计1482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证据2、企业信息查询单、车辆保险单,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车辆投保情况。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