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建筑施工相识。2016年5月20日,原告转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3日,原告汇给被告人民币190000元,2016年6月21日,原告汇给被告人民币100000...(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