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车**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1日租赁张春祥名下的位于静海县独流镇友好商业街中段的**层楼房一处,用于经营酒楼。2014年6月3日10点左右,被告带着另两人直接将原告经营酒楼的大门用锁具强行锁上,造成酒楼大门无法出入。原告报警后,被告不听警务人员劝阻,仍然拒绝开锁,造成原告至今无法经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锁在原告租赁的位于独流镇友好商业街中段酒楼大门上的车锁,不得阻碍原告使用租赁房屋,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3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增加至31.52万元,其中包括工人遣散费9.81万元**房租损失3.36万元(2014...(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