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收到起诉人南宁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南宁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28日,起诉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向某公司供应混凝土,截至2019年3月31日,某公司尚欠起诉人184199元。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货款184199元;2.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665.83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6月1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9年5月24...(本文书还有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