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姜**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吕**、原审第三人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岳**、姜**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实际出借人是邵**而非王*。上诉人岳**与王*并不认识,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联系过,均是与第三人邵**联系,与王*无关。本案中所有的借款还款合意均发生在上诉人岳**与邵**之间,且也与邵**进行相关结算。故本案的出借主体是邵**而非王*,一审认定是王*系事实认定错误。2、上诉人岳**出具的800万元借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岳**认可欠邵**500万元而非欠王*500万元,另300万元实际是欠王*的,邵**为了凑数字,将王*汇给王*的300万元计算成代岳**向王*偿还,而岳**从未指示王*代还,更未指示邵**代还。王*与王*...(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