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那**、第三人那**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于茗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那**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第三人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原告租用被告座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丁香种植园**号的土地种植蘑菇。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温室大棚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即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被告保证大棚没有产权纠纷,如由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责任。原告支付被告租金3000元。原告在租用大棚期间,该大棚被沈阳市于洪区主城行政商务经济区管委会征收。原告在该大棚内种植平菇,补偿款为48750元,该款被被告自行取走,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蘑菇补偿款48750元;2、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蘑...(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