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市田家庵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田区一建公司)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区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田区一建公司与李**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自付协议书》无效;2、依法判令李**立即返还保险费71621.86元及利息15040.59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利息15040.59元,后续利息顺延至李**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合计86662.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负担。事实与理由:李**原系田区一建公司单位职工,后自动离职。2005年7月20日,李**为了缴纳养老保险的需要,要求委托田区一建公司以田区一建公司名义缴纳养老保险。为此,双方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自付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委托田区一建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所有费用由李**自付。自付方式为每年六月份李**向田区一建公司预交下年度社会保险费2000元,田区一建公司为李**代交。协议签订后,田区一建公司按月为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李**一直都没有向田...(本文书还有4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