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波因与被上诉人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波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牟**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牟**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牟**之间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原审判决片面采信本案所涉欠条属认定事实不清,其在原审审理期间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提出的抗辩主张。
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张波偿还借款3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张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债权人是谁。牟*...(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