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恶意侵占的原告所有的房屋租金及商铺租金178347.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判令被告返还恶意支取的原告银行存款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因有事于2016年9月6日将自己所有并正常出租的郑*新区通泰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和位于金水区天伦路**号院**号楼**层**号的商铺委托被告帮忙照看,但被告却不守诚信,趁原告不在的时候让承租商铺的租客将租金以现金的方式转交给自己,原告事后发现时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却故意找各种借口不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