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日生长女王*甲,2006年9月**日生次女王*乙,2007年11月**日生长子王*丙。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家未归,对子女不管不问,完全丧失做母亲的责任。被告曾于2010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后*诉。原告也曾在2014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甲、次女王*乙、长子王*丙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薛*辩称,原告所述...(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