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陈**、余江县鑫*******、抚州市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直销业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胡**诉被告陈**、余江县鑫融物流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直销业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余江县鑫融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直销业务部委托代理人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及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胡**主张的赔偿项*及当事人争议事项:
赔偿。项*。
原告主张。
被告及第三人答辩。
本院认定及理由。
1、医疗费
医疗费5503.88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直销业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均认为应扣除...(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