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账号*******.92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利息28943.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95.84元,取现手续费2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被告在其行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被告透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韩**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协议、信用卡章程、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