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男,1979年8月**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钱**赔偿钱**经济损失24,935元;2、案件受理费由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钱**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所谓“2010年12月10日至2026年的承包土地合同书”从内容到甲方签字按指纹都是钱**伪造的,都不是钱**本人签字。原审法院经质证和审理已确认合同不是出自我签字和指纹,判决我与被告2012年12月10日至2026年末的承包合同书无效,驳回了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钱**强种、霸种我四年9.51小亩水田地等损失赔偿予以驳回不服,因为钱**伪造的承包合同已经认定无效,但原审法院未判决钱**赔偿,使我经济上遭受...(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