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诉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64630.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18年12月15日暂定为821元);3.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16491415车牌号:豫r×××××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30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变更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sha200-1612-772525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本文书还有4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