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王**、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09000元及逾期利息8175元(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保护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第三人所在村)开展“农村面貌提升工程项目”,被告王**、王**、韩**三人合伙实际承包了整体施工...(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